香港上市之前雇員激勵計劃如何安排
股權激勵不僅是公司吸引才,激勵員工推動公司增長的重要工具,也是投資人及資本方評估企業增長潛力、人才優勢和抗風險能力的一項重要評估因素。 本簡報基於我們服務赴港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激勵設立和安排的經驗與調研,向您呈現擬於香港上市之前雇員激勵計劃的注意事項。
一、股權激勵計劃在紅籌架構搭建前、搭建后、上市后的銜接問題
1)已經行權的激勵物件,在紅籌架構的搭建過程中,需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資,及相應的37號文外匯登記;
2)紅籌架構搭建前,對於未行權的期權計劃一般通過終止計劃的方式處理。 如涉及要繼續進行激勵的,則一般由境外擬上市主體(例如開曼公司)根據開曼公司法制定對應的股權激勵方案;
3)上市之前依據開曼公司法制定的股權激勵方案在上市后可繼續執行。 上市規則17.02(1)(b)條,新申請人於上市前採納的計劃毋須在上市后經股東批准。 但該計劃的所有條款須在招股章程中清楚列明;
4)上市/公開發售之後的股權激勵方案須遵照《上市規則17章-股份期權計劃》規定內容予以規範。
二、紅籌架構搭建后境外上市主體公開發售前的雇員持股計劃
在境外紅籌架構搭建后通過境外上市主體上市之前的雇員持股計劃,可能依情況做出如下安排:
1)A、B股的設置:激勵計劃可通過AB股的設置,加強實際控制人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控制; A股和B股,是指雙層股權結構(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叫做“特別表決權”制度安排,將股份的表決權與收益權進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許公司發行表決權數不同的股份,以實現實控人掌握公司控制權的目的。 A股一般為表決權數較高的股份(高級別股份,superior class share)通常由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持有; B股為表決權數低或者無投票權的股份(低級別股份,inferior class share)由其他股東、中高級管理人員或一般員工所持有,B股一般可獲得同等財產收益權。
2)雇員激勵計劃的激勵物件:一般包括公司董事會成員,公司或關聯公司的管理層和高級雇員,公司任何關聯公司董事,向公司和關聯公司提供服務的個人專家顧問或其他顧問。
3)股份數目發行上限:香港上市規則規定17.09,上市發行人的年報必須載列計劃中每名參與人可獲授權益上限,若超過上限上市發行人必須另行召開股東大會尋求股東批准。
4)確定計劃的管理人:發行人董事會或董事成員在內的管理層一般可通過授權或者委託方式成為激勵計劃的管理人,其主要職能為管理激勵計劃的實施,包括管理首次公開發售前雇員持股計劃,釐定合資格人士、確定股份授予類別、數量、價格、歸屬權, 解釋激勵計劃等其他認為必要採取的行動。
5)獎勵方式:購股權計劃(Option)和受限制股份(RS)及限制條件(如下文解釋)。
6)其他條款: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且利於促成首次公開發售前雇員持股計劃實施的條款。
三、首次公開發售前雇員激勵計劃通常的激勵方式
從獎勵的方式看,一般包括「購股權」及“受限制股份”兩種:
1、「購股權」(Option)
1)購股權即為期權,是指激勵物件被授予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股票的權利。
2)激勵物件符合附加條件如績效考核、工作年限等其他要求后可以開始行權。
3)行使購股權,購買普通股的購買價須按照管理人認可的合法對價全額支付。
2、“受限制股份”(RS)和限制性規定(RSU)
1) “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是指員工或者激勵物件會被授予一定數量的股票,但只有滿足時間條件、特定績效目標或企業其他關鍵活動完成後,方能獲得股票或自行出售。
受限制股份在發放時即歸激勵物件所有,但一般由公司託管代為持有,激勵物件與公司終止雇傭或服務關係后,限制性股份可約定予以回收(即公司購回)。 受限制股份通常包括“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單位(RSU)”
2) 限制性規定:限制性股份可以設定轉讓限制,例如不得進行出售、轉讓、質押、抵押等方式設置權利負擔。 獎勵僅可由參與者行使且始終受「雇員激勵計劃」的獎勵協定限制條件所約束。
3) 股份回購:受限制股份一般附加限制條件。 例如受限制股份若在獎勵協定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條件並達成獎勵,則不滿足行權條件,此時管理人可按照獎勵協定中的約定或者其他規定的方式予以購回。
不同於上市公司出資購回本公司一定數量流通股(Share buy-back)導致購回股份直接被註銷且取消上市地位,股權激勵計劃中通常會授權管理人董事會購回作為庫存股份,常見方式如快手科技設置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即員工持股計劃)。 上市前ESOP雇員持股計劃和上市後ESOP購股權計劃,對限制性股份和歸屬期超過10年的股份予以購回,公司享有規定期限內的認購期權。 場內交易購回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的10%, 已失效的期權不予計算。
四、其他特別條款,未行使的獲授購股權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應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已授權未行使的期權詳情,即據首次公開發售前雇員持股計劃已授出但未行使的購股權詳情以及其會對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產生的潛在攤薄影響。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 如有任何垂詢,請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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